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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2022-11-28

   基本案情:


   刘某与徐某系夫妻,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尹某芳于2007年9月25日生育尹某怡。经鉴定,徐某与尹某怡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2008年5月16日,尹某芳与徐某签订书面《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协议书》,约定:尹某怡由尹某芳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尹欣怡20周岁时止。 

 

   2014年1月,徐某未支付抚养费,尹某芳起诉法院,要求徐某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尹欣怡抚养费2万元至其20周岁止。在本案中,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裁判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某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某怡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撤终字第1号


   编辑:彭茹月


   审核:荣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