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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养生服务骗局,专骗中老年!
2022-12-15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新事物的出现令人眼花缭乱,老年人对新事物的接受和分辨能力较低,面对各类新型诈骗,容易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近期,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老年人注重身体健康、认知少、缺乏判断力心理特征的诈骗案件,看犯罪分子如何打着养生的旗号骗走老年人的钱。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1日,周某成立某某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入唐某为副总经理,刘某为业务总监、李某等人为业务员。通过引诱中老年人在公司预定养生服务,在收取客户投资的养老预订金后,公司会与客户签订《养生服务合同书》,并约定由公司按投资金额11%-14%不等的年利率,定期返还利息给投资人。

 

  经鉴定,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公司共吸收311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1910000元,投资人已收回本金及利息金额共计人民币726454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刘某、李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1.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3.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4.刘某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万零二千九百元,李某退缴违法所得八万二千元,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延伸:

 

  常见的“养老诈骗”手法:

 

  保健品骗局:前期通过赠送米、面、鸡蛋等小礼品取得老年人的信任,后期推荐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促使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

 

  养老保险骗局:诈骗分子假借认识人社局、社保局工作人员的名义,谎称可帮助未参保人员开展代办服务,只需一次性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即可享受养老退休金待遇,借此骗取高额费用。

 

  婚恋交友骗局:主要针对独身老人,诈骗分子前期通过熟人介绍或者在网上与被害人发展成恋爱关系,再通过编造各种理由索要钱财,随后携款潜逃。

 

  以房养老骗局:

 

  将诈骗目标瞄准老年人的房产,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忽悠老年人抵押房产贷款,将贷到的钱用于购买高收益的理财项目。前期老年人还能获得收益,而后骗子卷钱跑路,房子也被强制过户,导致老年人钱房两空。

 

  案例 【案号】(2022)湘09刑终281号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刑终28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珊,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曾秀伟、伍亚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唐柳,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桃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益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云,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大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柳、刘珊、李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1)湘090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刘珊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31日,周某(另案处理)在益阳市赫山区××小区××栋××单元××楼成立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并委派罗灿(在逃)担任负责人,同时聘请肖晶(化名肖蓝宇,在逃)、文某1(2019年8月离职)管理公司事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周某等人在“怡心苑益阳分公司”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未取得批准从事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该公司修建养老公寓、预定养老床位的名义吸引客户投资,以投资后享受福利补贴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人传人、摆台宣讲授课等途径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怡心苑益阳分公司”成立后,招入被告人唐柳为副总经理,被告人刘珊为业务总监、被告人李云等人为业务员,通过上述方式引诱中老年人在公司预定养生服务。在收取客户投资的养老预订金后,“怡心苑益阳分公司”会与客户签订《养生服务合同书》,并约定由公司按投资金额11%-14%不等的年利率,定期返还利息给投资人。经鉴定,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共吸收311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1910000元,投资人已收回本金及利息金额共计人民币726454元。

 

  唐柳于2018年12月应聘进入“怡心苑益阳分公司”担任经理,2019年10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协助肖晶管理公司行政事务,负责公司员工考勤、日常采购、督促和统计业务员业绩情况等工作,唐柳在公司按月领取人民币6000元/月的工资。

 

  刘珊于2018年11月应聘进入“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入职后的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散发传单、组织活动等方式发展客户。2019年年初,刘珊被任命为“怡心苑益阳分公司”业务总监,主要负责管理业务员,督促业务员发展客户,同时自行吸收客户投资。刘珊在“怡心苑益阳分公司”任职期间,共引进36名客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0万元,非法获利20.29万元。

 

  李云于2019年3月应聘进入“怡心苑益阳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发展客户投资。李云的工资底薪为1500元/月,并根据其引进的业务量获取相应的提成奖金。李云在“怡心苑益阳分公司”任职期间,共引进33名客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73万元,非法获利8.2万元。

 

  案发后,刘珊于2020年8月31日被抓获归案,唐柳、李云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和9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扣押刘珊违法所得20.29万元,扣押李云违法所得8.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柳、刘珊、李云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唐柳、李云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珊、李云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退赔。根据李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刘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人李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刘珊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万零二千九百元,被告人李云退缴违法所得八万二千元,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

 

  刘珊上诉提出,刘珊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没有经过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应当适用判决宣告后发现同种漏罪的情形,将两案一并审理量刑,请求二审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周某(另案处理)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小区××栋××单元××楼成立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并委派罗灿(在逃)担任负责人,同时聘请肖晶(化名肖蓝宇,在逃)、文某1(2019年8月离职)管理公司事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周某等人在怡心苑益阳分公司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未取得批准从事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该公司修建养老公寓、预定养老床位的名义吸引客户投资,以投资后享受福利补贴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人传人、摆台宣讲授课等途径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怡心苑益阳分公司成立后,通过上述方式引诱中老年人在公司预定养生服务,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在收取客户投资的养老预订金后,与客户签订《养生服务合同书》,并约定由怡心苑益阳分公司按客户投资金额11%-14%不等的年利率,给投资人返还利息。经鉴定,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共吸收311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191万元,投资人已收回本金及利息金额共计人民币72.6454万元。

 

  原审被告人唐柳于2018年12月应聘进入怡心苑益阳分公司担任经理,于2019年10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协助肖晶管理公司行政事务,负责公司员工考勤、日常采购、督促和统计业务员业绩情况等工作,唐柳在怡心苑益阳分公司领取6000元/月的工资。

 

  原审被告人李云于2019年3月应聘进入怡心苑益阳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发展客户投资,李云在怡心苑益阳分公司的工资底薪为1500元/月,并根据其引进的业务量,获取相应的提成奖金。李云在怡心苑益阳分公司任职期间,共引进33名客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73万元,非法获利8.2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珊于2018年11月应聘进入怡心苑益阳分公司,主要工作是通过散发传单、组织活动等方式发展客户。2019年年初,刘珊担任怡心苑益阳分公司业务总监,主要负责管理业务员,督促业务员发展客户,吸收客户投资。刘珊在怡心苑益阳分公司任职期间,共引进36名客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0万元,非法获利20.29万元。

 

  2020年8月31日,刘珊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27日和2020年9月9日,唐柳、李云分别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刘珊、唐柳、李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扣押刘珊违法所得20.29万元,扣押李云违法所得8.2万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益阳市仙蜂窖藏杨梅酒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益阳市仙蜂窖藏杨梅酒业有限公司将全部股权以人民币7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


   2.益阳市仙蜂窖藏杨梅酒业有限公司对外欠款明细表,证明益阳市仙蜂窖藏杨梅酒业有限公司对外欠款状况。


  3.抓获经过,证明于2020年8月27日将唐柳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8月31日将刘珊抓获到案,2010年9月9日将李云电话通知到案。


  4.身份信息,证明唐柳、刘珊、李云的身份信息情况。


  5.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养老集资客户表,证明客户共计30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99.5万元。


  6.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出资人信息登记表、身份证信息、收据、合同书,证明怡心苑益阳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事实,及受害者的身份信息与出资金额。


  7.授权委托书,证明周某授权益阳怡心苑维权组处理转让益阳相伴万家超市,转让所得款偿还会员债务及所有相关事宜。


  8.收条,证明喻某、黄谷峰、朱立华、袁九惕收到益阳相伴万家超市门钥匙二把。


  9.关于转让益阳相伴万家超市协议,证明周某授权益阳怡心苑维权组将益阳益秀园小区的相伴万家超市进行转让。


  10.怡心苑益阳分公司暂扣款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扣押了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所得。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查询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12.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2执恢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证明因被执行人周某不履行债务,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周某所有的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公寓××号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

 

  13.机动车查封资料,证明冻结了罗灿名下的湘A3××**奔驰车。

 

  14.湖南沃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证明湖南沃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周某。


  15.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明因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不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对周某不起诉的决定。


  16.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周某涉及多笔借款纠纷,身负多笔债务。

 

  17.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历届法人代表身份信息,该公司的现任法人代表是卢某。


  1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益阳监管分局出具的说明,证明怡心苑益阳分公司没有对外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质。

 

  1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息,证明国政、肖晶、罗灿存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0.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清单,证明蔡某在收到怡心苑公司客户的钱后,转给罗灿。

 

  21.手机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肖晶通过微信给文某1转账5万元。

 

  22.情况说明,证明怡心苑益阳分公司部分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及收回本金情况。

 

  23.鉴定报告书,证明经湖南天勤咨询集团鉴定,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共吸收311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191万元,投资人已收回本金及利息金额共计人民币72.6454万元。

 

  24.辨认笔录,证明怡心苑公司员工能够辨认出周某、罗灿、肖晶、唐柳。


  25.证人盛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9年2月进入怡心苑公司,他名下的客户有26人,总金额为115万元。他在怡心苑公司是业务经理,基本工资是1500元/月,工资获利有1.5万元,拉客户投资的提成有3%,提成金额有3.18万元,他在怡心苑公司的收入一共是4.68万元,都是肖晶发给他现金。


  2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怡心苑益阳公司老产业有限公司与益阳市仙峰窖藏杨梅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后,他转了100万给益阳市仙峰窖藏杨梅酒业有限公司,他就要李桂雄把杨梅酒厂的经营权转给他。但李桂雄说还要100万才转给他经营权,后来他又转了75万给益阳市仙峰窖藏杨梅酒业有限公司,这175万都是转到卜某建设银行金山支行的卡上。他转了钱后准备去装修杨梅厂,但被当地村民阻拦,说李桂雄还欠村民的钱,不让他搞装修。后来他多次和李桂雄衔接,准备还出几百万元给李桂雄,要李桂雄把经营权给他。到了2020年1月,李桂雄一直没有见面,杨梅酒厂也一直没有开工,后来发生了新冠疫情,怡心苑益阳公司就出事了。怡心苑益阳公司是2018年12月开始营业的,营业地址是在益阳市赫山区××栋××单元××楼。他是怡心苑益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罗灿,他请了肖晶和文某1管理公司。文某1没有怎么管理公司事情,后来也很少看到过。肖晶管理公司(总经理),肖晶跟他对接。肖晶招了唐柳(副总经理)、刘珊(总监)、盛益龙(讲师)、蔡某(财务)、胡某(文员)、文某2(部长)、张某1(部长)、肖某(部长)、李某1(部长)、文兵(经理)、谢丽君(经理)、段某(经理)、徐红英(经理)、李云(经理)、唐丹霞(经理)、李某2(经理)、曾某(经理)、唐某2(经理)、唐某1(经理)、张某2(经理)、陈某(经理)、龚某(经理),其他人员他就记不清了。怡心苑益阳公司就是通过养老项目(杨梅酒厂)床位预定吸引客户投资,投资后享受养老公寓的福利补贴,享受以后养老公寓入住的优惠。他不清楚怡心苑益阳公司具体是怎样宣传的,他去常德旅游的时候,他跟客户见过三四次面。再就是开茶话会的时候,他也跟客户交流了公司的规划及怎样安排客户入住养老公寓。发展客户的事情都是肖晶等人搞的,他不清楚,搞活动的费用大部分是由公司出的。他不清楚客户的投资过程,他交待了肖晶可以付给客户年利息11%一14%不等。他和肖晶说,他负责开发养老项目,负责客户的养老,负责客户的利息,搞活动的钱也归他负责。他把客户投资的24%给肖晶,给客户现场返利的200元或300元/万元也给了肖晶,肖晶负责公司的员工招聘和员工工资(包括提成)、发展客户。他的银行卡不能用,公司就要用罗灿的银行卡。罗灿是公司的法人,负责公司相伴万家超市的采购,有时候帮公司转一下账,他给罗灿发4000元/月的工资。根据他的记账本记载,2019年2月20日到2020年1月7日怡心苑益阳公司总共发展了339人投资,共计收了客户1241万元,实际收到的客户资金是1014.1482万元,差额是公司付给客户的利息等。具体客户人数和收取的客户资金以财务蔡某提供的凭证和银行流水为准。他的一本黑色记账本上记载,他从2018年11月25日到2020年3月30日一共给了肖晶268.6756万元,付给客户利息100万元左右,买杨梅酒厂用了175万元,装修和维护杨梅酒厂搞了40万元,相伴万家超市的装修、房租和亏损共计200万元,怡心苑益阳公司的房租和装修用了100多万元。其他的钱,他用于了公司搞活动和自己开支。

 

  27.证人卜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赫山区仙蜂岭村的支书。2007年李桂雄在凤形坡组搞了一个杨梅酒厂,当时村上给李桂雄搞了土地集中流转手续。因为经营不善,杨梅酒厂一直没有搞得很红火。杨梅酒厂有1000平米钢构厂房,800平米办公楼,三个酒窖,一栋食堂宿舍和围墙等,2010年以后就没有再生产了。2018年10月,李毅把周某、罗灿介绍过来,周某、罗灿看上了杨梅酒厂,想在杨梅酒厂的基础上建一个养老院。他把这个事报告了街道办,街道办也比较支持,于是他介绍了李桂雄给周某认识。之后,李桂雄、周某都是自己在谈,他们村委只是简知情和监督。2018年11月,杨梅酒厂和怡心苑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大致是杨梅酒厂包括股权在内的所有资产都转让给怡心苑,转让费为760万元,分三次付清,协议十日内支付100万元,一月支付100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支付款到他的建设银行卡上。在实际操作中,周某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到了2019年5月份,周某一共支付了转让费用175万元。因为杨梅酒厂还欠村民的钱,到了2019年9月份,他们村上就禁止周某到杨梅酒厂搞一切事情,期间周某还派人到杨梅酒厂偷偷的施工。在杨梅酒厂和怡心苑的周某、罗灿签订合同之后,会龙山街道办还跟怡心苑签订了一个招商引资的意向合同。周某、罗灿一直没有给尾款,违反了合同,他们也禁止周某到杨梅酒厂做任何事,之后这个事情就搁浅了。周某在杨梅酒厂做了一些最简单的建设,就是为了让这个酒厂看上去能见人。当时周某说要在杨梅酒厂搞养老院时,他就跟周某说了,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后才能到杨梅酒厂施工改造。周某支付的175万元全部支付了李桂雄欠村民的欠款,支付村民的凭证都已经给李桂雄了。

 

  28.证人喻某的证言,证明周某在益阳有个资产,就是位于秀峰路益秀园小区的相伴万家超市。因为他们群体想把这个超市处置掉,把这个资产变成他们群体以后可以兑付的资金,于是他们就通过微信语音聊天联系了周某,周某也同意他们委托维权组把这个超市处置掉。2020年6月1日,周某把处置超市的委托书交到维权组手中,他们就联系了一个姓黄的老板。2020年6月4日,他们代表周某将超市转让给黄老板,所得的转让费30万元,她全部上缴给暂扣。

 

  29.证人唐某1、段某、张某1、龚某、陈某、李某1、文某1、曾某、唐某2、文某2的证言,证明他们在怡心苑工作期间所拉到的客户名单、所吸收的存款金额及工资标准。

 

  30.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26日,周某将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的法人代表转到他名下,他是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的法人代表。

 

  31.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怡心苑益阳分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成立,公司地址在益秀园4栋一单元17楼。2019年12月,公司搬到了鸿福商业广场117号怡心苑老年活动中心。2020年3月,公司的法人代表由罗灿变成了卢某。公司的客户投资分4个等级,从低到高分为金卡、钻石卡、金樽卡、皇冠卡。客户投资的金额为金卡1至5万元,钻石卡6至9万元,金尊卡10至19万元,皇冠卡是20万元以上。金卡客户每年可以返1分2,以后养老费用可以打8折;钻石卡客户每年可以返1分2,以后养老费用可以打7折;金樽卡客户每年可以返1分3,以后养老费用可以打6折;皇冠卡客户每年可以返I分4,以后养老费用可以打5折,交费当天一般可以得200元/万元的红包,大活动时可以得200-400元/万元的红包。董事长周某是怡心苑的老板;罗灿是公司的总财务,是她的上司;肖蓝宇是益阳公司的销售部总经理;益阳公司具体事务的负责人,还有已经离职的文某1,也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领导对接,地位跟肖蓝宇平级;唐柳是副总经理,负责市场销售、营销;刘珊是总监,负责市场员工的培训,总监也发展客户;盛益龙(兼讲师)是销售部的部长,也是主管业务的;她是财务;部长有文某2(兼讲师)、张某1、肖某、唐某2、龚某、李某1(离职)、李某2;业务经理有谢丽君、段某、徐红英、李云、唐丹霞、曾某、唐某1、张某2、陈某、文兵(离职);文员是胡某。她负责财务,她在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跟客户签合同,制作客户投资表格给罗灿审核,每天把客户的投资款转给罗灿,负责发放客户的福利补贴,每月整理客户资料,把合同快递给罗灿,由罗灿保管。

 

  3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的前台文员,工资2500元/月。2018年12月底,肖晶招她进入公司,她只负责接待客户、打印文书和采购,她不负责拉客户。公司的具体业务是通过养老项目杨梅山庄吸引客户投资。业务员通过发传单来宣传公司,通过业务员的口述,邀请老人到公司的老年活动中心,听讲师盛益龙和文某2的宣讲。还有多次请客户去考察,并在活动中发放的宣传片和讲师宣讲,周某和罗灿讲公司的资产,并以高出银行的福利吸引客户来投资。客户投资后,财务都会返200元/万元的优惠,客户每季度领取一笔福利补贴。

 

  3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姚鑫介绍他去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当业务员,主要业务是发宣传资料,让人来投资建怡心养老公寓,底薪是1500元/月,每拉一个业务,提成奖金400元到500元/万元。总监刘珊要他去拉一些人来进行投资,并给了他一些宣传单。宣传单上宣传要打造益阳的老年公寓,要办理会员制,入会费用是1万元起码,按季度分福利,1万元就是1100元的利息,一年之后返还本金,今后还享受养老院的福利。前几个月,他都只拿了1500元的底薪,工资是肖蓝宇给他发的。从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他一共拉了15个人对怡心养老院进行投资,分别是曹翠枚6万元,欧雪珍6万元,曹美英8万元,肖训定17万元,曾丽云2万元,谭芳1万元,龚剑云1万元,王训和2万元,曹柳青3万元,肖舜辉6万元,张凤仙4万元,钟灿辉1万元,黄梅珍1万元,蔡小毛2万元,蒋海南1万元,合计61万元。2019年4月27日,他自己也在公司投了6万元钱,返了他红包1200元,再返了他两个季度的福利补贴3600元。他知道公司的实际经营项目有益阳的杨梅山庄养老公寓,益阳一家,怀化两家相伴万家连锁超市,怀化的泉水湾老年公寓,常德的沃隆科技公司,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只发展客户搞投资。周某是大老板,吸引客户投资,搞大型活动时才会参加,宣传公司好处,让客户坚定信心投资。法人代表是罗灿,也是公司的财务。肖晶主管益阳分公司,给所有分公司成员发放工资。一般都是业务员去发放传单,拉客户到公司来上课,盛益龙和文某2就在公司讲课,宣传公司的好处和福利。

 

  3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份,肖蓝宇和他联系,说有事做,于是他就来到了湖南怡心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做部长,搞宣传、拉业务。2019年2月,他把妻子蔡某拉进公司作会计。公司的业务就是建怡心苑养老基地,由业务员去搞宣传,发传单,拉资金。公司每月都有一些小活动,由每个业务员联系客户,到益秀园小区4栋1单元17楼搞活动,每次都有三四十人参加。2019年搞了五至八次大活动,在怡心苑养老基地(杨梅山庄)搞了几次,在资阳区银光驾校搞了几次。到怀化泉水湾养老院、常德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德柳叶湖、和生源养老公寓等地方旅游参观,每次参加的客户有60人左右。他和蔡某加入公司后,也在公司投了13万元钱。2019年3月2日,蔡某的母亲李元春交了10万元现金;2019年3月28日,蔡某母亲的朋友黄桂香交了2万元现金;2019年4月30日,蔡某的奶奶曾小云交了1万元现金。他拉了22个客户到公司办理会员,分别是:莫小珍1万元、彭立球1万元、肖前汉1万元、蔡立荣1万元、兰芝香1万元、任雪梅3万元、张梅珍1万元,李宪宁1万元、黄望科1万元、李宪文1万元、许国保1万元、卜惠伍6万元、李嫦娥1万元、李伏平11万元、袁九惕30万元、徐卫毛10万元、蔡军6万元、盛德保11万元、黄艳辉6万元、罗佩林1万元、郭跃飞1万元,共计98万元。李元春的那笔钱是李元春自己去公司签的合同,曾小云的那笔是由蔡某代签的合同。他的客户都是由他带到蔡某那里去交钱签字。合同是由蔡某打电话联系罗灿,让罗灿准备合同,然后罗灿会通过邮寄的方式发给蔡某,一个月会准备二三十份合同。他之前一共投资了11万元,上了10万的年利息是1300元/万元,不到6万元的年利息是1100元/万元,红包和利息一共返还了16025元,再加上今年他把黄桂香的2万元给了黄桂香,他一共投资了13万元,还有113975元没有回来。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益阳的老板是周某,法人代表是罗灿,肖蓝宇总管公司的所有业务,副总唐柳负责策划公司的制度和业绩、搞活动时也会到台上去上课,会计是蔡某,总监刘珊管理各个部门,讲师盛益龙和文某2主要是给客户上课。周某和罗灿只会在大型活动时才出现,也会和客户互动。

 

  35.证人王某、徐某、张某2的证言,证明他们来怡心苑工作的原因,拉到客户的名单与投资金额,及个人的工资标准。

 

  36.原审被告人唐柳供述:他在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管行政管理,主要是听益阳怡心苑负责人肖晶的指示。怡心苑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8年10月31日,组织机构代码是MA4Q2PH21,原来的法人代表是罗灿,地址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栋××单元××楼。2019年12月,公司搬到了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鸿伏商业广场117号怡心苑老年活动中心。2018年12月,他通过文某1介绍进入怡心苑公司,入职后公司给他的职务是经理,主管行政。分公司的事情主要是肖晶和文某1管理,2019年10月文某1离职后,肖晶就任命他为副总经理,但没有公司的正式任命书,下面的部长、业务员都是称他为副总经理。怡心苑益阳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业务员发展老年人客户,要老年人客户出资成为公司的会员,投资得越多在公司以后的老年人公寓中就会享受更好的待遇,也就是怡心苑老年公寓的床位预定有更优惠的政策。周某是怡心苑的老板;公司的法人和总财务是罗灿;肖晶是益阳分公司负责人;文某1(2019年10月份离职)是肖晶之前的总经理,主要负责对接周某,地位跟肖晶平级;他是副总经理,负责行政管理,有时还负责市场销售和营销,肖晶和文某1给他安排什么事就做什么事;刘珊是总监,负责市场员工的培训,也负责发展客户;讲师盛益龙是销售部长,也主管业务;蔡某是财务主管,负责益阳分公司所有的账目,与总财务罗灿对接;部长有文某2(兼讲师)、张某1、肖某、唐某2、龚某、李某1(离职)、李某2;业务经理有谢丽君、段某、徐红英、李云、唐丹霞、曾某、唐某1、张某2、陈某、文兵(离职),龚娟;文员胡某。公司的上下级关系是:老板周某负责公司的整体,是公司拥有者,公司所有的事情归周某负责,周某只有在大活动才出来面对客户;罗灿是以前的法人代表,主管公司所有的财务;肖晶和文某1负责大活动,也是分公司的具体负责人,跟周某对接,把周某的指示传达给益阳公司的所有员工。他具体负责益阳怡心苑分公司所有员工的考勤,负责2019年12月分公司的装修事宜;督促业务员宣传,联系客户,统计业务员每天宣传和联系了多少客户量;统计业务员每天、每周、每月的业绩;根据肖晶、文某1的指示上传下达,比如组织开会,举行大型宣传活动,及两天一次的营销会议,还有要业务员联系客户参观考察公司的其他项目等。益阳分公司就是通过预定养老项目的床位吸引客户投资,客户投资后享受公司养老公窝的福利补贴,享受以后到养老公寓入住的优惠。公司通过业务员发传单、打电话等的形式,向客户宣传公司的好处;在益秀园4栋1单元17楼公司的老年活动中心搞活动,邀请老年人来参加。由盛益龙和文某2做讲师,具体宣传公司在杨梅山庄马上就要起养老院了,而且养老院的规划很好,很适合养老。公司在湖南多个地方有分公司,在常德沃陇科技拥有实体产业,可以让客户相信公司有实力,放心把钱放到公司。公司业务员还多次邀请客户到怀化、邵阳、常德等地考察,让客户相信公司的实力,目的是让客户放心投资。投资分4个等级,从低到高分为金卡、钻石卡、金樽卡、皇冠卡,这四种卡根据客户投资的金额来定,金卡要交1至5万元,钻石卡要交6至9万元,金樽卡为10至19万元,皇冠卡是20万元以上。每年一万元可以返还一千多元,一年之后返本金,投资期限分为半年和一年。业务员发展的客户越多,提成就越高。业务员在外面发传单,打电话联系客户,周某的宣讲,公司讲师的上课宣讲,多次的客户考察,使得客户相信公司的实力,客户也会相互传播公司投资的事情,社会上的人员就到公司来投资了。业务员发展了客户之后,业务员会要客户填写一个“意向申请表”,业务员陪同客户取款,再由业务员带客户到财务处签《湖南怡心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预定养老养生服务合同书》合同。钱会交到财务蔡某处,蔡某再把钱交给罗灿。客户投资之后,按季度领取福利补贴,实际就是投资利息。具体的利息比例是按客户投资的金额比例来分的,大概是年利率11%-14%不等。他只拿6000元/月的固定工资,由肖晶发给他。2019年12月13日和2020年1月13日,罗灿分别给他转账10万元和5万元。他都转给肖晶了。2020年2月26日,周某通过微信给他转了员工李云、蔡某的值班费2000元。2020年3月20日,周某通过微信分别给他转了李某2的生活费1000元和宿舍房租3200元。他没有发展客户,从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他在公司的获利就是15个月的工资共计9万元。周某和肖晶说公司的项目有益阳杨梅山庄养老公寓,益阳相伴万家连锁超市,怀化泉水湾老年公寓,怀化两家相伴万家超市,郴州龙女温泉,邵阳相伴万家酒店,常德沃隆科技公司。

 

  37.原审被告人李云供述: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的老板是周某,董事长是周国权,法人是罗灿,会计是蔡某,益阳的总经理是肖蓝宇,她的主管是唐某2。2019年3月,唐某2介绍她去怡心苑益阳分公司当业务员。她的主要业务是发宣传资料,让人来投资建怡心养老公寓,底薪是1500元/月,每拉1万元业务,提成300元奖金。2019年10月,唐某2说提成升高为每1万元提成400元奖金。唐某2要她去拉一些人来投资杨梅山庄,并给了她一些宣传单。宣传单上宣传要打造益阳的老年公寓,办理会员制,入会费用是1万元起码,按季度分福利,年利息为1100元/万元,一年之后返还本金,今后还享受养老院的福利。2019年4月13日,她投了12万元。从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她一共拉了30人投资怡心养老院,合计170万元。湖南怡心苑老年产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是周某,公司的法人和财务是罗灿。益阳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肖蓝宇,唐柳是副总经理,刘珊是总监,唐柳和刘珊是搞业务员培训和管理,蔡某是财务,部长有文某2(兼讲师)、张某1、肖某、唐某2、龚某、李某1(离职)、李某2、盛益龙,业务经理有她和谢丽君、段某、徐红英、唐丹霞、曾某、唐某1、张某2、陈某、文兵(离职),文员是胡某,讲师是盛益龙和文某2。周某只有在大活动时才出来面对客户;罗灿是以前的法人代表,主管公司所有的财务,大活动时出来面对客户;肖蓝宇是分公司的负责人,跟周某对接,把周某的指示传达给益阳公司的所有员工;唐柳主要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她的部长是唐某2。她一般是先去发放宣传单,宣传公司有些什么好处和活动,如果有人有意向的话,就把人带到公司,由公司的讲师盛益龙和文某2讲公司的前景,客户要是有意向就随她到蔡某那里去交钱并签订合同,蔡某再把钱汇给罗灿。公司通过梅山庄养老项目吸引客户入股,公司在益秀园4栋1单元17楼老年活动中心搞活动,邀请老年人来参加,活动中心由盛益龙和文某2讲课,有时唐柳也会讲课。具体宣传公司马上就要在杨梅山庄起养老院,公司在常德拥有沃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怀化有个泉水湾养老基地,在邵阳有个酒店,在益阳有相伴万家超市。周某说这些都是他自己的私人产业,并邀请了好多老人去怀化、常德、邵阳等地参观旅游。客户是按投资金额办理会员,会员分4个等级,从低到高分为金卡、钻石卡、金樽卡、皇冠卡。客户投资的金额为金卡1至5万元,11%的年福利;钻石卡6至9万元,12%的年福利;金樽卡10至19万元,13%的年福利;皇冠卡是20万元以上,14%的年福利;分四个季度返福利,一年之后返还本金。客户投资之后,财务会1万元返200元的优惠,大型活动时1万元会有300元或400元不等的优惠和一些小礼品。每季度客户到了要领福利的时候,财务都会提前一个星期通知部长,部长通知相关的业务员,再由业务员通知客户到财务领取福利补贴。她从2019年3月开始上班,工资是1500元底薪加提成。她在公司拿了8个月的工资1.2万元,她的提成是3.5万元,共计5.7万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她还拉了55万元的业务,但是公司没有给她发工资和提成。公司出事后,她才知道有380多个客户,共计1241万元。2019年4月,她投资了12万元,一共返还了1.17万元。

 

  38.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珊供述:2018年,唐某2介绍我到怡心苑养老公司上班。公司总经理肖晶跟我讲了怡心苑老板周某有杨梅山庄等固定资产,介绍了业务员的工作范畴和薪资水平等。我觉得这个工作跟纳诺养老公寓的模式差不多,我有这方面的经历,又有利可图,我就在2018年12月正式进入怡心苑公司。到2019年初,我因为业务能力突出,被提拔为业务总监,工作主要是吸引客户到怡心苑来投资,还有就是管理业务员。我的上面有周某、肖晶和罗灿。周某是怡心苑的老板;公司的法人和总财务是罗灿;肖晶是益阳分公司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益阳公司的大小事务;唐柳是副总经理负责行政管理、市场销售和营销,其实就是肖晶的副手。我是总监,总监也发展客户,还要管理业务员,督促业务员去发展客户。我下面的业务经理有盛益龙、张某2和陈某。我下面的人事部长有文某2(兼讲师)、张某1、肖某、唐某2、龚某、李某1(离职)、李某2。文某2和张某1下面没有业务经理和业务员。肖某下面的业务员经理有徐红英、段某、谢丽君、龚娟。唐某2下面的业务员经理有李云,唐某1,文兵。龚某下面的业务经理有曾某。李某2下面的业务经理有唐丹霞。业务经理盛益龙下面有业务员陈某。业务经理张某2下面没有业务员。讲师的工作就是给客户上课,让客户相信公司的实力,把钱放在公司。我之下的业务员都要发展客户,我之下的部长和业务员经理都要管理下面的业务员,督促业务员去发展客户。蔡某主管财务,主要就是做账,收钱,做好账之后汇报给罗灿,负责益阳分公司所有的账目,与总财务罗灿对接。公司的上下级关系是:老板周某负责公司的整体,是公司的拥有者,公司所有的事情归周某负责,但是只有在大活动时才出来面对客户;罗灿是以前的法人代表,主管公司所有的财务;肖晶和文某1负责大活动,也是分公司的具体负责人,跟周某对接,把周某的指示传达给益阳公司的所有员工;我负责所有业务员的业绩工作。我在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发展客户,组织业务员开会,总结发展客户时的一些问题,督促业务员去发展客户。怡心苑公司就是通过宣讲黄泥湖杨梅山庄养老项目床位预定吸引客户投资,投资后享受公司养老公寓的福利补贴,享受以后到养老公寓入住的优惠。公司一般都是通过业务员在外面发传单、打电话、讲课、组织活动等形式,向客户宣传公司的好处。公司还在租的益秀园4栋1单元17楼老年活动中心搞活动,邀请老年人来参加,给老人一些小礼品,吸引他们到公司来。然后业务员再面对面宣讲公司的实力,讲以后的养老产业,公司的资产等,让客户相信公司,把资金投入到公司。通过上述方式的宣传,业务员在外面发传单,打电话联系客户,周某的宣讲,公司讲师的上课宣讲,多次的客户考察开会,使客户相信公司的实力,客户也会相互传播我们公司投资的事情,社会上的人群口口相传后由老带新到公司来投资。投资从低到高分为金卡,钻石卡,金樽卡,皇冠卡,金卡要交1至5万元,钻石卡要交6至9万元,金樽卡要交10至19万元,皇冠卡要交20万元以上。金卡每年返息11%,钻石卡每年返息12%,金樽卡每年返息13%,皇冠卡每年返息14%,半年的就是返息砍半。客户投资后,按季度到财务那里领取一笔福利补贴,实际就是投资利息。我的工资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固定工资1500元,二是我自己发展的客户投资金额的7.5%,三是我下面直属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投资金额的1%。我的工资是肖晶发的,我在怡心苑上班以来的收入大概是16万元。我发展的客户有31人。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珊及原审被告人唐柳、李云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刘珊、唐柳、李云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刘珊、唐柳、李云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唐柳、李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刘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珊、李云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退赔。根据李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刘珊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刘珊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没有经过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应当适用判决宣告后发现同种漏罪的情形,将两案一并审理量刑,请求二审公正判决。经查,本案一审期间,辩护人提出刘珊另有犯罪事实被立案侦查后,一审法院经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沟通,了解到刘珊因涉嫌参与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另一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一审法院为避免本案的审判过分迟延,对本案作出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鲁毅东
审 判 员 叶 青
审 判 员 雷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熊达奇
书 记 员 刘 葵